律師解答:
退伙結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時,其財產和責任應按照退伙結算的規則辦理。對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清算。退伙結算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退還出資;②按照當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分配利潤或分擔虧損。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律師補充:
合伙人退伙大致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因為某種原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退伙;第二種是由于某些法定的或非人為因素的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等等;第三種情況是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被強制退伙,強制退伙也被稱為除名。
合伙容易散伙難,生活存在不少合伙人不簽訂退伙協議而以“打欠條”方式退伙的現象。雙方的合伙關系由此轉化為借貸關系,退貨款中的投資款、分紅、利潤轉為借款本金。合伙人以雙方未進行結算或清算,合伙存在虧損為由,不認可“欠條”確定的還款義務,難以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