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買房,樓房爛尾了,開發商交不了房,銀行貸款還用還嗎?”不出意外,幾乎所有人的回答都是:必須還。事情果真如此嗎?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一個爛尾樓引起一個購房者拒還銀行貸款的民事糾紛,法院卻有了完全不一樣的判決結果:由開發商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這個結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二審法院為什么會如此判決呢?
二審法院認為許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約定是銀行單方面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這種格式條款在銀行業務中十分常見,該條款存在一個關鍵問題:它刻意加重了許先生的責任,而減輕了銀行的責任,顯失公平,對許先生不具有拘束力。最重要的是,第38條約定與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抵觸,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嘉興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銀行敗訴,許先生無需歸還剩余貸款本息,200余萬元貸款本息返還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