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該商品為侵權商品。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