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合伙人具體的追償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ㄒ唬┖匣锲髽I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ǘ┖匣锖贤s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ㄈ┓ǘū壤齼炏扔诤匣锶说募s定比例適用。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ㄋ模┌凑諈f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在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中,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但這種規定也加重了一般人進入合伙之后的責任,也使得債務糾紛呈現上漲的趨勢,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考慮加入合伙企業之前應當向專業律師充分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債務承擔的問題,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相關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