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m紛成因
1、因資質問題產生的糾紛
建設施工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建筑法》、《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因履約范圍不清產生的糾紛
3、因轉包產生的糾紛。產生轉包的原因:一是買方市場與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制度導致“尋租”行為;二是總包單位水平不夠;
《民法典》、《建筑法》第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均規定禁止轉包
4、因配合與協調問題產生的糾紛
5、因違約和罰款問題產生的糾紛
6、因各方對分包管理不嚴而產生的糾紛
。ǘ┘m紛處理途徑
1、分包商資質不夠的處理
。1)分包商資質不夠時,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建筑法》第26條,《民法典》
。2)因分包商資質不夠導致的賠償責任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商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建筑法》第29條第2款
2、轉包問題的處理
區分轉包與分包,區分轉包與非法分包,區分轉包與勞務分包
承包單位轉包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建筑法》第6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
3、配合與協調問題的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間配合與協調問題的處理主要取決于雙方對配合糾紛的過錯程度
4、總包單位以發包人未付款為由拒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