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具體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中第7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可以擴充理解為:證監會《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第6條規定的下列人員:
1、發行人、上市公司;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
3、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參與方及其有關人員;
4、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5、《證券法》第74條第1項到第6項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中自然人的配偶。